第二十五章 国法军规(2/2)
娇妻良医第二十五章 国法军规:准备有声小说在线收听
“李校尉救我!”
“这群刁民这群刁民想造反!”
“他们说说这江南大营是她家地方!”
矮胖子被封了周身大穴只能如蛆虫般在地上蠕动嘴却半刻也不肯闲下。
他不怕。
或者说有恃无恐。
“谁道巾帼无英雄!”
被矮胖子称为李校尉的男人显然对其并无好感相反对毫无惧意的站在“两阵”之间的姜嫂却满怀敬意。
他翻身下马将手中长剑丢与随从缓步走到了距她五步远的位置。
双手抱拳对其躬身一礼。
“在下李素自幼便听家中长辈讲姜家女将杀敌传奇。”
“仰慕已久却无缘亲见英姿。”
“今日得见果名不虚传。”
礼毕李素站直身子满眼不屑的睨了趴在地上的矮胖子一眼。
“此人卑劣李素早有耳闻。”
“但在其卸任之前处置事宜当属江南大营军务。”
“请姜姐姐将其交还李素带回江南大营为盼。”
对姜嫂的称呼李素学用了兵士们使用的“姜姐姐”谦恭的态度与他粗犷的形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不是我不给你这个面子李家少爷。”
对李素姜嫂并没以职位相称。
她不喜欢李家人。
确切的说是在李家人身上她已吃过一回暗亏同样的错她不打算犯两次。
“若他打的是别人这事儿或许可以是江南大营的军务。”
“可他打的是我家夫人!”
“能被姜姐姐称为夫人的身份想必不低。”
“但李素希望姜姐姐莫要一时糊涂触犯大明律法。”
说到这里李素稍稍停顿了一下深深的吸了口气然后满脸无奈的摇了摇头像是对姜嫂的“一时糊涂”感到惋惜。
“须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你还知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未及李素话音落下一声怒吼便震慑了在场的所有人。
一骑过隙。
翎钧飞身下马稳稳的落在了姜嫂的身边。
隆庆皇帝膝下有四个儿子。
长子翎釴是个草包次子翎铃是个怂货三子翎钧是个煞星四子翎戮是个混世魔王。
但凡官宦世家出身的男子在燕京居住过的哪个不认识朱翎钧?
“三殿下。”
李素微微一滞。
待看清站在他面前的的确是翎钧忙态度恭敬的向其行礼。
知翎釴已无翻身可能德平伯李铭特意于数日前给李家子弟悉数传信责令他们各自收敛。
信中李铭特意交待要尽一切可能的不与三皇子朱翎钧发生冲突若有人能与其结交则另有重赏。
身为庶子李素自不敢违背家主训示只是他做梦都没想到他一个被外放出京的不得宠庶子会在新年伊始在这江南僻壤与翎钧这煞星遭遇。
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
这或许是个能让他平步青云或在李家抬头挺胸做人的机会也未可知呢?
李素暗自庆幸自己没有过早表态。
至少他刚才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仍有回转余地。
“听说有人打了本殿未过门的正妃?”
翎钧从未与李素打过交道。
但没打过交道未必等于没听说过。
为帮他成事柳轻心特意让顾落尘调查了整个江南大营凡是身有官职或世家出身的都一一将其秉性和爱好记录下来描了画像。
这李素德平伯家出身的人自然也在此列。
狡猾势利善变。
顾落尘的手下用这三个词对李素做出了描述。
“三殿下的正妃?”
“这里?”
“这这断无可能!”
江南大营地处僻壤消息相对闭塞。
岁末戒严德平伯李铭使人送往江南大营的信函尚未送至李素手中。
可这丝毫不影响李素发挥所长。
“父皇的诏书已在路上。”
“聘礼也已着内务准备不日即达。”
从顾落尘送来的资料来看这个李素无疑是最合适他从内部瓦解江南大营军心并将其收归己用的道具。
政斗从不存在巧合。
而这个李素会在这一刻站在这里显然也是他家女人的谋划。
“三爷夫人晕过去了顾先生在看护她。”
姜嫂深知于翎钧而言柳轻心是一个多么重要的存在。
此时她没有如寻常般的称呼他老爷而是沿用了立夏等人对他的称呼。
她需要一个立场。
至少在李素面前她需要被认为是翎钧的拥戴者。
她姓姜西北大营主帅和神机营统领都可算作她的后盾。
姜老将军她的生父曾暗地里告诉过她若有必要可表明立场以支持翎钧。
她认为现在已然是姜老将军所说的必要之时。
“伤她的人宰了么?”
听柳轻心晕倒翎钧本能的拧紧了眉头。
柳轻心做事向来很有分寸所以在他想来此时的她该只是在假装给自己以借口而不是真的晕过去了。
顾落尘……
罢了堂堂摄天门门主他家儿子的干爹总不至于是个趁人之危的货色有他照料他家女人他应可以放心的一展拳脚才是。
“本打算绑了交三爷处置奈何李家少爷蛮不讲理非要将其带回大营以军法论处。”
姜嫂是个聪明人。
而聪明人向来知道该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样的说辞将他们不喜的人逼上绝路。
“哦?”
“李家少爷竟是这么不通情理的人么?”
顺着姜嫂的所指看去便瞧见了被立夏放倒在地的矮胖子。
此时矮胖子已因过度惊恐而便溺失禁身上的棉衣业已被他的便溺之物浸湿大半。
“立夏。”
像隆庆皇帝一样翎钧有很严重的洁癖。
矮胖子的恶心模样让他本能的挪开一步与其保持了更远的距离。
“你也是在军中待过的。”
“给我讲讲按照军规打了皇子正妃的人该以何罪论处包庇者该治以何罪!”
听翎钧跟自己问询立夏忙跳下马背快步走到了他的身边双手抱拳向他行了一礼。
“回三爷话大明律国法重于军规。”
“依国法此人藐视皇权以下犯上当处碎骨凌迟之刑。”
“包庇者同罪。”